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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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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RK认证

  E/e-Mark 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 , 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 EEC Directives 】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 ECE Regulation 】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
  E/e-Mark 依认证国别不同,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例如向卢森堡提出申请,其 E-Mark 标志为 E13/e13 。 

  
E-Mark 的含义
  欧洲对于机动车整车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统有安全认证的要求,具体体现为 E 标志和 e 标志认证。 E 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 (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简称 ECE) 颁布的法规 (Regulation) 。目前 ECE 包括欧洲 28 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 ECE 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 ECE 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 ECE 成员愿意接收符合 ECE 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 E 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 E 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 E 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 ECE 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 E 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 ECE 成员国的政府部门。

  
适用产品范围
  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汽机车零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剎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汽机车零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自 2002 年 10 月起,规定所有车辆 ,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 EMC 测试。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 EMC 指令 95/54/EC, 根据 EMC 指令 89/336/EEC 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 E/e Mark 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 CE(EMC) 认证将从 2002 年 10 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 E/eMark 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 德国   E2— 法国   E3— 意大利  E4— 荷兰  E5— 瑞典
E6— 比利时  E7— 匈牙利  E8— 捷克   E9— 西班牙 E10— 南斯拉夫
E11— 英国  E12— 奥地利  E13— 卢森堡   E14— 瑞士   E16— 挪威
E17— 芬兰   E18— 丹麦  E19— 罗马尼亚   E20— 波兰   E21— 葡萄牙
E22— 俄罗斯  E23— 希腊   E25— 克罗地亚  E26— 斯洛文尼亚  E27— 斯洛伐克
E28— 白俄罗斯  E29— 爱沙尼亚  E31— 波黑  E37— 土耳其

  
e-Mark 的含义
  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同E标志认证一样,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 德国  e2— 法国  e3— 意大利  e4— 荷兰  e5— 瑞典
e6— 比利时  e9— 西班牙   e11— 英国  e12— 奥地利    e13— 卢森堡
e17— 芬兰    e18— 丹麦 e21— 葡萄牙 e23— 希腊   e24— 爱尔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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